(2017)川16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向德才、向辉、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陈大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德才,向辉,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陈大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刘冬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珂飏,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德才,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辉,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益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平,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树森,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审被告:陈大庆,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上诉人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德才、向辉、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陈大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95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上诉人华蓥新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