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田曦月、云南君顿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曦月,云南君顿商贸有限公司,陈德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7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曦月,女,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君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期*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留,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德留,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再审申请人田曦月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君顿商贸有限公司、陈德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洪一军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东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