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自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自章,郭国平,桂林市佳特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自章。被执行人郭国平。被执行人桂林市佳特食品商行。本院在执行(2015)象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