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与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住所地霍城县六十四团三连。经营者:雷定均,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保华,该砖厂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高建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五连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与被执行人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国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