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表健、陈孟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表健,陈孟昌,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表健,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孟昌,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审被告: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赤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0499-8。法定代表人:林铭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表健因与被上诉人陈孟昌及原审被告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表健上诉称:上诉人林表健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长期居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陈孟昌与上诉人林表健、原审被告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因上诉人林表健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泉州深盛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未超过800万元。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表健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