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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安恒与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恒,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56号原告:杨安恒,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波,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恒与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安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原告杨安恒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