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安恒与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恒,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56号原告:杨安恒,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波,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恒与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安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原告杨安恒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