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发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苏市高泉一条街,组织机构代码56885XXX-X。法定代表人邓世明,该公司经理,被���王发鹏,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20513XXXX,现下落不明。本院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发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发鹏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发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被执行人王发鹏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发鹏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另一执行案件申请人彩东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建安里6幢2单元401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彩东名下,本院���2017年5月19日在该团房产办查询后,发现该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兰青文名下。此后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发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6946.6元,执行费1054元,已执结0元。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赵 旭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