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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与被告胡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胡丹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235号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经营者杨家丽。诉讼委托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胡丹丹。诉讼委托代理人钟晋,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与被告胡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委托代理人邱玲,被告胡丹丹的委托代理人钟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请求判令:撤销(2017)武劳人仲字26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改判原告不支付押金1000元。被告胡丹丹答辩要点:用人单位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押金的行为与一次性直接从劳动者处收取押金的行为,其本质都是从劳动者处取得担保和财物,因此扣除的押金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1月6日,被告胡丹丹入职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7日被告胡丹丹向原告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约定一周内离岗,2017年3月10日被告胡丹丹离职。2017年4月24日王跃岗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7年5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武劳人仲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63.2元;二、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2017年2月劳动报酬2000元,加班费210元,2017年3月1日至10日的劳动报酬500元,共计2710元;三、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押金1000元。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不服仲裁裁决第三项,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应否向胡丹丹退还收取的押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收取培训费500元,服装费500元,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退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被告胡丹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63.2元;三、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被告胡丹丹支付2017年2月劳动报酬2000元,加班费210元,2017年3月1日至10日的劳动报酬500元,共计2710元;四、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被告胡丹丹支付押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