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庆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5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区长。委托代理人孙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王庆玉,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玻璃器皿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庆玉拒绝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对其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庆玉居住天津市河北区╳╳里╳╳条╳╳号私产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庆玉。该房屋坐落于津北政房某字(2016)第001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王庆玉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报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催告书》。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津北政房某补字(2017)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北政房征补字(2017)第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欣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