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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玉新与李金殿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新,李金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新,男,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李金殿,男,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执行人马玉新与被执行人李金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新0109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500元。2017年8月22日,已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案款900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忠审 判 员  孙德胜代理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