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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敏与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霁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霁岩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365号原告:陈敏,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孙双生,经理。被告:王霁岩,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陈敏与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霁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