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新梅、余永江、余永清、吴琼清、余洋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XX,余二X,余三X,余四X,余五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56号申请人:吴XX(余一X之妻),女,53岁,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人:余二X(余一X之子),男,29岁,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人:余三X(余一X之妹),女,57岁,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人:余四X(余一X之弟),男,48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余五X(余一X之弟),男,44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XX、余二X、余三X、余四X、余五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XX、余二X、余三X、余四X、余五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2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余一X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二团八小区9号楼2单元8号楼房一套由余二X一人继承;吴XX、余三X、余四X、余五X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