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学勇、卢仕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勇,卢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学勇,男,1979年3月6日出生于广州市花都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1995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因吸毒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卢仕权,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12年8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仕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学勇、卢仕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徐学勇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卢仕权、吴某等人欲吸食毒品,遂由吴某出资3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卢仕权与被告人徐学勇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卢仕权去至广州市花都大涡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学勇购买了约3克K粉。之后被告人卢仕权返回住处与吴某、黄某等人将购买的K粉吸食完毕,并欲继续吸食,于是又由被告人卢仕权与被告人徐学勇联系欲再购买300元毒品,约定由被告人徐学勇送货至被告人卢仕权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的住处。当晚23时许,被告人卢仕权等人在等候毒品期间被民警查获,在民警对被告人卢仕权的住处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徐学勇去至卢仕权的住处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徐学勇携带的袋子内查获134.69克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卢仕权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卢仕权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的住处,容留卢某2、卢某1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卢仕权在其上述住处,容留卢某1、黄某、吴某等人吸食毒品,当晚22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卢某1、黄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吴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氯胺酮阳性。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徐学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仕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学勇辩称其没有K粉,也没有贩卖毒品给卢仕权,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卢仕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卢仕权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的住处,容留卢某2、卢某1等人吸食毒品。次日17时许,吴某、黄某欲吸食毒品,去到被告人卢仕权的上述住处,由被告人卢仕权提供毒品K粉,并与吴某、黄某一起吸食。后卢某1、卢某3先后去至被告人卢仕权的住处并参与吸食K粉。当晚23时许,被告人卢仕权等人被民警查获,在民警对被告人卢仕权的住处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徐学勇去至卢仕权的住处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徐学勇携带的袋子内查获134.69克甲基苯丙胺。经检测,卢某1、黄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吴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抓获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卢仕权、徐学勇于2016年12月8日在卢仕权的住处被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情况查询表,主要内容:被告人卢仕权、徐学勇的基本身份信息。3.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卢仕权、徐学勇的前科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卢仕权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徐学勇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016年12月9日,黄某、卢某1、卢某3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4日,卢某2、徐学勇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9日。5.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主要内容:黄某、卢某1、卢某2、徐学勇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卢某3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吴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阳性。6.被告人卢仕权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12月8日19时55分和22时01分,卢仕权手机与135××××1003有通话记录。经卢仕权指认,上述两次通话记录是其联系“曾某”购买毒品时的通话记录。(二)物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主要内容:1.从卢仕权处扣押吸管一条、卡片一张、碟子一只,手机一部(号码180××××8967);白色粉末状物二包、橙色颗粒状物二包。2.从徐学勇处扣押白色晶体状物六包、白色颗粒状物一包、橙色颗粒状物一包、手机盒一个、手挽袋一个、手机二部,并拍照固定。徐学勇对茶几上的手挽袋及手机盒进行了确认;卢仕权对沙发上的黄色包、神台上的礼品盒进行了确认。(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主要内容: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民警依法进行了搜查。现场沙发上有一个黄色包,包内有两包白色粉末状物和一包橙色颗粒状物;电视机左边有一张神台,神台上有一个红色盒子内有橙色颗粒状物;大厅茶几上有一个白色手挽袋,袋内有一个手机盒,盒内有六包白色晶体状物、一包白色颗粒状物、一包橙色颗粒状物。(四)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毒品取样说明及取样照片,主要内容:1.对卢仕权持有的毒品进行称量:编号为AF40683的白色粉末状物净重10.95克;编号为AF40684的白色粉末状物净重0.7克;编号为AF40685的橙色颗粒状药丸净重13克;编号为AF40686的橙色颗粒状药丸净重0.82克。2.对徐学勇持有的毒品进行称量:编号为AF40687的白色颗粒状药丸净重56.85克;编号为AF40688的橙色颗粒状药丸净重99.13克;编号为AF40689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47.46克;编号为AF40690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46.11克;编号为AF40691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27.01克;编号为AF40692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4.11克;编号为AF40693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38.19克;编号为AF40694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50.58克。(五)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送检的D201612034002号(物证号AF40694)、D201612034012号(物证号AF40693)检材中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D201612034003号、D201612034004号、D201612034005号、D201612034006号(对应物证编号为AF40690、AF40689、AF40691、AF40692)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D201612034008号、D201612034009号(对应物证编号为AF40683、AF40684)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D201612034007号(物证号AF40688)、D201612034010号(物证号AF40686)、D201612034011号(物证号AF40685)检材中检出奈福泮成分;D201612034001号(物证号AF40687)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及大麻等常见毒品成分。经比对计算,从徐学勇处扣押了134.69克甲基苯丙胺、88.77克N–苄基异丙胺、99.13克奈福泮。(六)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6年12月15日证言。2016年12月8日22时许,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南联村大巷一巷28号卢仕权的住处吸食了K粉,期间由于K粉吸食完了,卢仕权打电话叫别人送K粉过来。过了大约半小时就有警察来到将我们全部抓获。又过了十分钟左右,有个男子敲门,民警也将其抓获。民警带该男子进来的时候说这名男子将一个包的东西丢在地上,我看见民警进屋放在茶几上的是一个白色的挽袋。2016年12月7日22时许,我来到卢仕权的住处,见到卢仕权、卢某2、卢某3已经在吸食K粉,就跟他们一起吸食,并坐了一会后离开。(2)2016年12月9日证言。卢某1此次陈述未提及卢仕权打电话叫别人送K粉过来的事实。同年12月6日22时许曾去卢仕权家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当时有卢仕权及其儿子在,吸食完后坐了一会就走了。卢某1辨认出黄某、卢仕权、卢某5。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6年12月15日、2017年4月26日证言。2016年12月8日16时许,我和吴某想去卢仕权家吸食毒品,卢仕权答应后我就驾驶小车搭载吴某来到卢仕权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家中。吴某给卢仕权300元买毒品。卢仕权出去了一会就回来,然后我们三人开始吸食K粉。之后,先后有两个不知名的男子过来卢仕权家一起吸食K粉。毒品吸食完,卢仕权有打电话给别人拿毒品过来。22时许,民警过来将我们抓获。民警在搜查卢仕权房屋时,又有一个男子来卢仕权家敲门。我看见民警带了一个挽着白色袋子的男子进来,那个男子一看见我们被抓了就马上将那袋东西丢到地上,后来民警从他的袋子里面搜出两大包药丸和好多小包的类似冰毒的物品。我是第一次在卢仕权家吸食毒品,大概十日前我曾搭载吴某去卢仕权家,吴某在他家吸食过一次毒品K粉,那次的毒品K粉、工具、场地都是卢仕权提供。大概11月的某一天,我驾车去到卢仕权家,问卢仕权有没有毒品K粉,卢仕权说有,我就给了卢仕权200元,卢仕权给了我2小包K粉,一包重约6、7分。另陈述其到卢仕权家时携带了一个黄色的挂包,挂包内有二包用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K粉(约0.7克),一包橙色摇头丸(共四粒)。(2)2016年12月9日证言。2016年12月8日16时许,我从大塘开车搭载吴某到卢仕权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的家中,见有三四人在其住处,卢仕权有吸毒,没留意其他人有否吸毒。一进门吴某就给卢仕权300元,卢仕权就从口袋中拿出一些K粉倒在碟子里,吴某吸完递给我吸,吸完后我就在椅子上坐着睡觉,直到被抓。我之前没在卢仕权家吸过毒,但十日前曾搭载吴某去吸过毒。黄某辨认出卢仕权,卢某5是在屋内的其中一名男子;辨认出徐学勇就是拿着白色袋子到卢仕权家的人。3.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吴某于2016年12月15日陈述,2016年12月8日17时许,我和黄某来到卢仕权家中,我给了300元卢仕权去买毒品K粉。卢仕权骑摩托车出去一会回到住处,从口袋里拿出一小包K粉出来,放在一个碟子里,三人一起吸食。之后,先后有两个不知名的男子过来卢仕权家中和我们一起吸毒。K粉吸食完后,我们提出让卢仕权再找点回来。卢仕权打了个电话后,我们在他家等的时候就被民警抓获。后来又有两个男子来到卢仕权家中,第一个进来的男子拿着一个袋子,他进门看见有警察就马上把袋子丢到地上。民警从他的袋子搜到疑似毒品的东西。我是第一次吸食毒品,因为心情不好就想试试。吴某指认出卢某2没有吸食毒品;卢某3、黄某、卢某1有吸食毒品;辨认出黄某、卢仕权;徐学勇是拿着一包可疑物品的男子。4.证人卢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卢某2于2016年12月9日陈述,2016年12月7日21时许,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南联村大巷一巷28号时,卢仕权和卢某1、徐学勇在吸食K粉,就过去一起吸食K粉。吸食K粉后,我和卢仕权、徐学勇又改为以“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到23时许,我就走了。卢某2辨认出卢仕权、卢某1、徐学勇。5.证人卢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卢某3于2016年12月9日陈述,我是因涉嫌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22时30分许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南联村大巷一巷28号被抓获,但没有在该处吸食过毒品。最近一次吸毒是2016年12月7日15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旧中医院附近的一间房子里,和一名叫“四哥”的男子以“煲猪肉”的形式吸食冰毒。(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卢仕权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供述(共三次)。2016年12月8日20时至23时许,我和另外4个男子在我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一巷28号的家里吸食毒品K粉被抓,后来还有另外2个男子被抓。屋主是我哥哥卢湛华,现由我居住并照顾其儿子。2016年12月8日16时许,“阿某”(158××××9903)打电话给我后,17时许开着一辆小汽车和“强仔”过来我住处,“阿某”给了我300元叫我买K粉,我就驾驶摩托车到花都大涡村打电话(我电话180××××8967)给一个叫“曾某”(联系电话135××××1003)的男子购买毒品K粉。购买毒品后,我就和“阿某”、“强仔”在家煮饭吃。20时许,我们开始吸食毒品K粉。21时许,卢某1、卢某3过来,也开始吸食毒品。22时许,我们看到毒品不够,我又打电话给“曾某”说毒品不够,让他再送300元K粉过来,对方答应送过来。23时左右,民警过来将我们抓住并对我住处搜查。此时,“曾某”过来,民警开门将“曾某”也抓住了,并捡了一个“曾某”丢在地上的白色袋子放在我住处的茶几上。过了一会,卢某2(电话135××××4885)过来我住处,也被抓获了。民警从“曾某”的袋子里查出几袋白色晶体状物品、二包白色和橙色的颗粒状物品;从我住处的神台上的礼品盒里面发现一包橙色的丸仔,从我木沙发的一个黄色袋子发现几包可疑物品,其中橙色丸仔是叫“糖仔”的毒品,是“曾某”在2016年12月7日送给我试下的,而木沙发上黄色袋子里面的东西应该是“阿强”带过来的。另一次容留他人吸毒是在2016年12月7日17时许,卢某2过来我住处给了我300元叫我购买毒品回来一起吸食,我就开摩托车到花都区大涡村市场路边向“曾某”购买了300元的毒品。20时许,卢某2来到我住处,卢某1、卢某3也先后来到,我们就一起吸食K粉和“糖仔”。当晚,我们吸食了300元K粉的一半,剩下的K粉由卢某2拿走了。(2)2016年12月9日的供述(共二次)。2016年12月8日16时许,“阿某”(158××××9903)打电话给我后,我就打电话(我电话180××××8967)给一个叫“曾某”(联系电话135××××1003)的男子购买毒品K粉。对方让我过去花都大涡村,然后我向他购买了300元毒品K粉回来。18时许,“阿某”和“强仔”驾驶一辆小汽车过来。20时许,我拿出刚买回来的毒品K粉和吸管,一起吸食。21时许,卢某1、卢某3也过来参与吸食。22时许,我们看毒品不够,我就打电话让“曾某”再送300元K粉过来。23时许,“曾某”送毒品过来被抓。卢仕权辨认出卢某3、卢某1;“强仔”是黄某;“曾某”是徐学勇;吴某是“阿某”;指认出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2.被告人徐学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2月8日20时左右,我一个叫“阿权”的朋友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大巷村他的住家里面玩(就是吸毒)。因为当时我在我姐徐演微家居住,我姐和“阿权”同村,相距100多米。当晚,我吃完饭就从之前购买的毒品冰毒中倒出一部分放在另外一个透明塑料密封袋里(大约有10多克)打算拿去“阿权”家吸食,同时我还拿了另外5包毒品冰毒和2包毒品摇头丸过去“阿权”家。上述毒品是我分三次在广州海珠区向一个叫“阿顺”的男子购买,一直放在我居住的范湖南联村的屋子里(我是在范湖耕鱼塘的)。我感觉购买的毒品有二包可能是假的,就打算到时拿去广州找“阿顺”退货。当我到达“阿权”家的时候,刚好有派出所民警在“阿权”家检查而被抓获,当时因为很害怕就把毒品丢到了地上。民警当着我的面将这些冰毒进行了称重,对结果无异议,但其中有二包毒品冰毒好像是假的,这些毒品我只是买了平时自己和朋友一起玩的。我没有贩卖毒品给“阿权”,也没有送过一些橙色的丸子给“阿权”吸食。大约3、4日前曾在卢仕权家里吸食过毒品“奶茶”。徐学勇后期的供述否认其持有毒品。徐学勇辨认出卢仕权是“阿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学勇犯贩卖毒品罪,及被告人徐学勇辩称其没有K粉,也没有贩卖毒品给卢仕权。经查,(1)被告人徐学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只承认其持有毒品而无贩卖行为,且持有的毒品中并无K粉,虽然被告人徐学勇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否认持有毒品,但在庭审中又予以承认,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2)被告人卢仕权供述其被抓当日先后两次打电话向徐学勇购买毒品K粉,虽有二人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但被告人徐学勇辩解是卢仕权叫其去吸毒,仅以通话记录清单难以证实二人通话的具体内容。(3)被告人卢仕权供述其与吴某、黄某在其家中开始吸毒的时间为当日20时许,又述在此之前与徐学勇有电话联系,随后驾驶摩托车到花都区大涡村市场向徐学勇购买毒品,回到家后又和吴某、黄某一起煮饭吃等,但通话记录显示,卢仕权当日第一次给徐学勇打电话的时间为19时55分,故卢仕权所述向徐学勇购买毒品的过程,明显有违常理。(4)被告人卢仕权被抓当日供述称其是先购买300元的毒品K粉后等候吴某等人到其家中吸食,并未提及吴某给其300元,而后供述是吴某到其家中给其300元再去买毒品等,前后不一。(5)证人黄某、卢某1、吴某的证言,虽与被告人卢仕权的供述较为一致,但均系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所录制,而此时黄某、卢某1已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4日)后释放,吴某则未被羁押或行政处罚,上述证人之间存在串供可能。反观证人黄某、卢某1于2016年12月9日所作的陈述,其中卢某1此次陈述未提及卢仕权打电话叫别人送K粉过来的事实,而黄某陈述其和吴某一进门,吴某就给卢仕权300元,卢仕权就从口袋中拿出一些K粉倒在碟子里让其二人吸食,与之后所作的陈述矛盾,与被告人卢仕权当日的供述则相互印证,也更为真实、可信。(6)被告人徐学勇所述与卢仕权住同村,及步行到卢仕权家吸毒等相关内容未能查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学勇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而被告人徐学勇的辩解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4.69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学勇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故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仕权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学勇、卢仕权均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仕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学勇在法庭上自愿供认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学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仕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吸管一条、卡片一张、碟子一只、手挽袋一个、手机盒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