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超与闫建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闫建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402号原告张超,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闫建光,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闫建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超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远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