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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超与闫建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闫建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402号原告张超,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闫建光,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闫建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超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远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