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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恢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陆霞、曹福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陆霞,曹福江,姚桂平,泰州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恢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2635-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江洲南路100-31号。法定代表人:帅荣俊,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陆霞,女性,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被执行人:曹福江,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姚桂平,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9829-5,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路街道振兴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姚桂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2046-8,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忠,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陆霞、曹福江、姚桂平、泰州畅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葛忠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5日,本院将案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该法院未能接受委托。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无须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