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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7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女郭昕颖(2011年8月20日生)由王某某抚养,郭某某不承担抚养费;2.案件受理费由郭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郭某某于2007年7月16日在皋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18日生育了儿子郭佳裕,于2011年8月20日生育了女儿郭昕颖。后双方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双方在2016年5月4日在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6)甘019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婚生子郭佳裕、婚生女郭昕颖由郭某某抚养。离婚后郭某某没有实际抚养两个孩子,儿子郭佳裕除了上学之外,平时的生活基本是爷爷奶奶照管、操心;女儿郭昕颖现在在皋兰县石洞镇三桥幼儿园上学,居住在姑姑家中,郭昕颖自双方离婚后,一直和姑姑一家人共同生活,姑姑家中有两个孩子,姑姑平时接送孩子都是带着三个孩子,年幼的郭昕颖生活学习均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王某某、郭某某在调解书中约定:被告王某某可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探视孩子。王某某在离婚后多次探望两个孩子时,均无法实际探望到孩子们。王某某、郭某某有两个孩子,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郭某某自己没有实际抚养孩子,为了女儿今后的生活及学习,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郭某某辩称,不同意女儿郭昕颖由王某某抚养,王某某诉称郭某某不抚养孩子及阻止其探望孩子的事情均不属实,郭某某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没有变更的理由。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照片六张、幼儿园园长证明原件一份、(2016)甘019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郭昕颖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对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郭某某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基于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郭某某于2007年7月16日在皋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18日生育了儿子郭佳裕,于2011年8月20日生育了女儿郭昕颖。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于2016年5月4日在经本院调解离婚,同时双方达成协议郭佳裕、郭昕颖均由郭某某抚养。郭昕颖自2016年9月起,在皋兰县石洞镇三桥幼儿园就读,上学期间由其姑姑照顾。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有证据证实以下情形之一发生: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维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王某某没有证据证实上述情形发生,且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出发,对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