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文礼与赵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礼,赵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礼,男,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赵文平,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文平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