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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阿琪与许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琪,许志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142号原告陈阿琪,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许志琦,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琪与被告许志琦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阿琪于2017年8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阿琪负担(原告已预交800元,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75元)。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