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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藏美丽、徐艺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美丽,徐艺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藏美丽,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新河船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徐艺嘉,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美丽与被执行人徐艺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