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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蔡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蔡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社区居委会盛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64074325P。代表人:杜永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应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所在地即福建省鲤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永春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辩称蔡建波将其列为被告错误等问题,属实体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此,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娇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