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645号原告: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孙刘赵村。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2号楼2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太昌,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鼎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鼎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6元、减半收取4118元,由原告许昌县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