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侯苏亚与聂新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苏亚,聂新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苏亚,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聂新俭,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侯苏亚与聂新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聂新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新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聂新俭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新俭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国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