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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侯苏亚与聂新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苏亚,聂新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苏亚,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聂新俭,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侯苏亚与聂新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聂新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新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聂新俭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新俭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国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