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9319王文建与肖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建,肖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319号原告:王文建,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敏,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文建诉被告肖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肖建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肖建敏于2017年4月下旬向王文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王文建按照肖建敏的要求将上述款项分两次,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4月27日汇至肖建敏的账户。还款日到后,肖建敏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文建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被告肖建敏辩称,其与王文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本不相识,双方从未有过也根本不可能有借贷合意,王文建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除了有汇款凭证之外还应该举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王文建于2017年4月22日、4月27日分两次汇给肖建敏70000元是事实,但是该款不是借款而是王文建在鲁秋成的介绍之下,委托肖建敏购买美金投资到金凤凰超级理财平台的款项,第一次49000元是购买7000美金,肖建敏购买之后充值在王文建的名下,第二次21000元是购买3000美金,肖建敏按王文建的要求充值在王文建妻子吴文丽的名下。到目前为止,在金凤凰超级理财平台上,这10000美金仍在王文建及其妻子的名下,而且王文建夫妻俩都是肖建敏的下级。肖建敏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请法院依据事实驳回王文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王文建向肖建敏转账49000元;2017年4月27日,王文建向肖建敏转账21000元。2017年7月13日,王文建诉至本院,要求肖建敏归还借款。审理中,肖建敏提供了金凤凰超级理财平台的相关打印件,证明其下级是鲁秋成,鲁秋成的下级是王文建,王文建的下级是吴文丽等情况。并与手机核对无误。王文建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金凤凰理财平台截图打印件、交易记录打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文建主张肖建敏向他借款70000元,但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本院对王文建要求肖建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文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王文建已预交),由王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