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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芜湖恒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马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马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802号原告:芜湖恒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沐春园商办楼0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042727-6。法定代表人:俞雄英,总经理。被告:周马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恒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马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元义人民陪审员  陈为一人民陪审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沐先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