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异21号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负责人刘梅香,行长。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仕雄,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华福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以下简称嘉鱼建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嘉鱼建行称:2007年1月至7月间,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向异议人贷款共计2700万元,以其位于湖北省××鱼县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房产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附属物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嘉鱼县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岳阳华福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作出(2016)湘06执恢12号执行裁定,拍卖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位于湖北省××鱼县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房产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异议人对涉案房地产及附属物享有抵押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异议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明显错误。请求:1、中止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位于湖北省××鱼县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房产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拍卖;2、撤销(2016)湘06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岳阳华福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诉讼程序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岳阳华福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11月26日分别以(2008)岳中执保字第51-1-1、5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276-1至276-10、276-21至276-27、第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房产及编号为22458515、22458516、22456541、22456853、22456854、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2008年10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民事调解书为585万元及利息;(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6民事调解书的为675万元及利息;由于富仕纺织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岳阳华福公司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上述房地产采取了续行查封措施。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9)岳中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编号为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和编号为276-1至276-10、276-21至276-27、第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现(2009)岳中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查封的房地产仍处于查封状态。2016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恢1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同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于湖北省××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的房产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及其相应的地上附属物,即本院(2009)岳中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所查封的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另查明,2007年1月,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向嘉鱼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嘉鱼建行于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共分四次向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发放贷款总计2700万元,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以其于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殷家坡路的房地产及机械设备向嘉鱼建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嘉鱼建行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嘉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1、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欠嘉鱼建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543380.95元(截止2010年6月20日止),本息合计27543380.95元,限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嘉鱼建行。2、嘉鱼建行(抵押权人)享有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抵押人)用于2700万元借款抵押的机械设备、73598.3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六处总面积为21043.54平方米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7年2月7日,嘉鱼建行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书》,请求优先分配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2700万元及利息。在异议审查期间,嘉鱼建行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抵押权是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向嘉鱼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房地产向嘉鱼建行提供抵押担保,且该抵押优先受偿权已经嘉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依法应予保护。异议人嘉鱼建行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柳春龙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轶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