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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东国与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国,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953号原告张东国,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恩育乡西坡子屯一组。被告于伟,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警务室0022栋2单元1楼133室。原告张东国诉被告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东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常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