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8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1176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8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1176人。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1176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2494-3645、3903-39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1176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6179291.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留存于厂房内的财产已由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及报告财产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7)粤03破22号,并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粤03破22号之三通知书,通知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查封、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法将留存于厂房内所有财产移交给了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知中止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查封、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