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乌拉斯塔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9344869-1。法定代表人:王祖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建军,男,回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包工头,住第五师86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7741元,未执结标的额17741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皓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