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5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1-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负责人:周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