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馨与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馨,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898号原告:柯馨,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地下一层01商场。负责人:姚文杰。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文杰。原告柯馨与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柯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柯馨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馨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