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汪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88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超,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汪超非法持有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49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汪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汪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汪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