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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镇海与方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海,方海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06号原告:张镇海,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方海洋,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张镇海与被告方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张镇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镇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镇海负担。审 判 长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