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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亚军与管海兵韦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亚军,管海兵,韦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685号原告韦亚军,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管海兵,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韦永春,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韦亚军与被告管海兵、韦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亚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亚军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亚军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人民陪审员  刘泽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