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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玉梅与毛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梅,毛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民初725号原告:叶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毛谷荣。原告叶玉梅与被告毛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鸿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毛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2月21日及2013年12月3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其中2013年12月21日为24,000元,2013年12月31日为15,000元。现原告资金出现困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毛谷荣辩称,我是带队到赌场的,原告叶玉梅是在赌场放码的。我是在赌场认识的原告叶玉梅,与原告叶玉梅相识几年。本案2013年12月21日24,000元的借条实际本金应是20,000元,提前扣除了20天的利息4,000元,另我提前还了1,200元,最后拿到手本金是18,800元。借款应该是20天还完,24,000元我还了17,900元,尚欠6,100元。后来我在赌场被抓,在二雅路看守所拘留了15天,就没有继续还了。我有个朋友叫刘磊,在杜绍钢的赌博场子里,刘磊在原告叶玉梅手上拿了10,000元码钱,每天利息300元,付了11天给叶玉梅。后来刘磊被人打了,住院还不了钱。因为刘磊是我带去的,原告叶玉梅在场子里放码都是对我,她不认识刘磊。之前我还欠原告叶玉梅6,100元,加上刘磊的10,000元,然后就出了一个15,000元的借条,这个15,000元后来我陆陆续续还了一点。本案没有还的剩余6,100元都转到15,000元里面了,所以本案的借款24,000元实际已还清。在赌场的时候,原告叶玉梅说借条在家里没带,因为我们关系很好,所以我没有计较,现在我实际尚欠她10,000多元。原告叶玉梅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2月21日借条、2013年12月31日借条、银行卡流水,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毛谷荣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毛谷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叶玉梅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综合分析评价。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相识。2013年12月21日,被告毛谷荣向原告叶玉梅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叶玉梅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2013年12月31日,被告毛谷荣再次向原告叶玉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叶玉梅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原告叶玉梅持借条诉讼至本院,要求如诉称。2017年7月28日,原告叶玉梅向本院陈述:我与毛谷荣系朋友关系,毛谷荣说要做生意资金不够。我来吴家山,带了24,000元现金在她家附近给她,然后她写了24,000元借条。毛谷荣向我借过几次款,有时打款给她,没有写借条。2012年12月21日24,000元、12月31日15,000元,除了这两笔我还打款三、四千,后来单子掉了。毛谷荣时不时的会还一点钱,但不是还全额。毛谷荣中途还了1,700元、1,500元、1,100元三笔给徐玉华,直到2017年7月28日共计给我7,300元。我不知道她赌博的事情。被告毛谷荣向本院陈述:2013年12月21日的借条24,000元,我实际收到18,800元现金,是在东西湖运繁宾馆收到她给的钱,当时有叶玉梅的儿子、陈登州、胡美琴在场。我每天还款1,200元,还了好几天,共计9,000元。2013年12月31日15,000元的借条其中9,600元本金,我已经收到,另外3,000元是24,000元借条中遗留下来的,加上提前的利息,所以我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我借钱是拿去赌场放款的。至于24,000元的借条,我也说不清为什么没有收回,我们关系很好,还有好多借条打出来也没有收回。因原、告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能。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的借款是否用于赌博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明智借款系用于赌博,那基于这些赌债性质产生的借条、欠条等皆归无效,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赌博”系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问题。借款人虽不用归还赌债,但其参赌违法行为难逃法律处罚。法院在审理疑是涉赌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本着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按照证据规定分配证明责任。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故对于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应由充分的证据予以认定。本案被告毛谷荣辩称借款系在赌场所借用于赌博,虽能引起怀疑,但其未能提交证据,故对于赌博的事实无证据认定。在原告叶玉梅提交借条系真实的情况下,被告毛谷荣庭审的陈述和2017年7月28日的陈述有多处不一致,被告毛谷荣陈述亦有多出不合理之处。被告毛谷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行为、契约负责。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高,一般不轻易否定。另被告毛谷荣陈述24,000元的借款已还清,剩余未还借款包含在15,000元的借款中,在借条存在的情况下,该意见本院实难认定。本案在无证据推翻本案借条、无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亦无证据证明当中有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况下,本案根据两张借条认定借款本金为39,000元。关于本案还款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还款事宜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毛谷荣,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的还款只能以原告叶玉梅的自认的7,300元为准,如被告毛谷荣另有证据证明还款情况,可凭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毛谷荣应予偿还原告叶玉梅借款计人民币3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谷荣偿还原告叶玉梅借款人民币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叶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叶玉梅已预交),由被告毛谷荣负担194元,原告叶玉梅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焱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