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747号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浙090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军有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军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