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破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破申27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北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2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329国道斗门江大桥边。法定代表人:袁山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日,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本院按照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本案管理人。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8万美元,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2014)绍越商初字第676号、(2015)绍越商初字第527号、(2015)绍越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反映,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到期未清偿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浙0602执3328号、(2016)浙0602执5179号、(2016)浙0602执536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且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系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被申请人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应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淼蛟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怡唯?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