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樊金星与吕岩、谷光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星,吕岩,谷光龙,曲庆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618号原告:樊金星,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吕岩,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谷光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曲庆岩,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樊金星与被告吕岩、谷光龙、曲庆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樊金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元,由原告樊金星负担。审判长  鲍利民审判员  苗会达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