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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文兵与郑正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兵,郑正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3037号原告张文兵,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水莲,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正广,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张文兵诉被告郑正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兵的委托代理人陈水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正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兵诉称,2011年底,被告郑正广在其承包施工的建设工地中,雇请原告从事木工工作。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劳务工资9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该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3、证明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且欠条中的张文宾与原告张文兵系同一人;被告郑正广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郑正广未答辩,亦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郑正广在其承包施工的建设工地中,雇请原告张文兵从事木工工作。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劳务工资9000元,被告郑正广相应向张文兵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2年春节前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款9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正广在其承包工程过程中,雇请原告张文兵为其提供劳务,共欠原告木工工资9000元,有被告郑正广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故原告张文兵要求被告郑正广支付其劳务工资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正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兵劳务工资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正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