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彩萍、林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萍,林辉,杜开善,福清市东方旅游航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萍,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辉,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开善,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清市东方旅游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江滨广场二层3-4号。法定代表人:林辉。上诉人刘彩萍、林辉因与被上诉人杜开善、原审被告福清市东方旅游航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彩萍、林辉虽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此后,上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彩萍、林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