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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纯震与邹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纯震,邹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汪纯震,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邹艳飞,女,1988年生。本院在执行汪纯震与邹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艳飞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邹艳飞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纯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221民初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铁军审判员  张春禹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