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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0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共党员,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XX公交车队后门的小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芦某、初某吸食毒品一次。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XX公交车队后门的小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芦某、初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2月8日早上,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XX公交车队后门的小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芦某、初某吸食毒品一次。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XX公交车队后门的小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初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XX新区唐某家楼下,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初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郁某某在青岛市XX新区后门的小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上,容留芦某吸食毒品一次。综上,被告人郁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6次8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郁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曹筠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郁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