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文静对夏志亮、夏吉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静,夏志亮,夏吉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94号申请人:赵文静,女,1980年12月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夏志亮,男,1952年5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夏吉林,男,1961年7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赵文静与被申请人夏志亮、夏吉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5日发出(2017)吉0203民督19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夏志亮、夏吉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向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人工送达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未在此居住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在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3民督19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