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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7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东源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告人钟某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伙同袁某(网上追逃)、冯某、冯某1(两人已判决)在东源县灯塔镇下围村袁某1家中或附近,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钟某与冯某、冯某1、袁某在赌博期间负责发牌抽水,开赌时间为上午7时至9时,下午16时至18时,每次参赌人员十至二十多人不等,下注金额为人民币10元以上,不设上限,每局抽取水钱人民币10元或20元不等,每次开赌持续时间为两小时左右,每次开赌抽水获利500元左右,从中抽取50元或100元交给屋主作为卫生费,其余抽水渔利由被告人钟某等人进行分赃。2016年9月7日下午16时许,冯某、冯某2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袁某1家屋背空地处开赌时,连同参赌人员冯某1、朱某、何某、刘某等七人被东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冯某2、袁某3、杨某等十六名参赌人员主动到灯塔派出所投案自首,东源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员共二十一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某认罪悔罪,其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