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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宇与张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张金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827号原告:孙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金燕,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孙宇与被告张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孙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