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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丽艳与徐爽、李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艳,徐爽,李东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07号原告:于丽艳,女,1965年9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徐爽,女,1990年8月24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东宝,男,1983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于丽艳与徐爽、李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于丽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丽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于丽艳负担;邮寄送达费168元,由于丽艳负担56元,其余112元返还于丽艳。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