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敬夫与双峰县力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敬夫,双峰县力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59号申请人执行人戴敬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力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书院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刘智杰,该公司总经理。戴敬夫申请双峰县力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县力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2017)湘132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