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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芦海涛、赵一博、耿雪、金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海涛,赵一博,耿雪,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417号被执行人芦海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赵一博,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市。被执行人耿雪,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金爽,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芦海涛、赵一博、耿雪、金爽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海涛、赵一博、耿雪、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