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6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吴三民与陈亚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三民,陈亚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6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三民,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亚未,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三民与被执行人陈亚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亚未登记在卢国海名下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丁香巷15弄3号3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7228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5)字第0053340号】。2017年8月15日薛海方(公民身份号码:)以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宁海县人民法院对卢国海名下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丁香巷15弄3号301室房地产的查封及轮候查封。二、卢国海名下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丁香巷15弄3号301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薛海方所有。三、买受人薛海方应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