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盛云体与侯香玲、李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云体,侯香玲,李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99号原告:盛云体,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文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香玲,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健,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云体与侯香玲、李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云体撤回对被告侯香玲、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王永敏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