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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盛云体与侯香玲、李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云体,侯香玲,李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99号原告:盛云体,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文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香玲,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健,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云体与侯香玲、李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云体撤回对被告侯香玲、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王永敏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