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中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瑞金市,现住瑞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与金一路交叉路口时,遇杨某1驾驶的粤B×××××小轿车从瑞金市象湖镇金一路由西往东驶入绵水路,导致两车在绵水路街道中心相撞,造成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法提取邱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依照《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CB19522-2010)》4.1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杨某1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液登记表,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1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录 来源:百度“”